关于《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关于《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对《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滨安监发〔2015〕9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15年起,滨海新区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整改及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为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要求,2018年11月,组建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面对新机构、新职能和新要求,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领域建设需要财政资金大力支持。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亟需对原文件的资金支持范围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从原来的20条,减少为14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是按照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将《办法》中“安全监管局”的表述全部改为“应急管理局”。二是调整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这是本次《办法》修改的重点。其支持范围由原来的4大项细化为具体的10项内容,增加了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资金来源渠道、管理机制、资金负担比例以及文件的主体框架保持与原《办法》基本一致,不涉及新增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修订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适应机构体制改革要求,理顺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从财政、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二是为更好适应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将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列入到支持范围。同时,结合近几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原《办法》部分细节进行了微调,使文件更具可操作性。
新《办法》出台后,《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滨安监发〔2015〕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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