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11 17:34      来源: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背景及法律法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曝光工作中,发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在发现、甄别、核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及落实举报奖励奖金审核发放。区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会同区财政局对原《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津滨安监发〔2017〕56号)进行了修订,完成了《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

    二、主要条款说明

    此次起草过程严格遵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标准、文件等要求,通过补充完善法律法规依据、落实奖励标准、规范举报渠道、明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征求意见等工作环节,完成了“规定”的起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

    1.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新法律依据进行了完善补充。

    2.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一是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条款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进行认定。二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的有关规定认定。三是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的有关规定认定。

    (二)对举报奖励条款进行调整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调整部分奖励标准,严格按照上位法在“规定”第十条中对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最低奖励金额提升至3000元,并增加了从业人员举报奖励标准规定。

    同时结合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定”增加第十条关于奖励标准之外情形如何进行判定。

    (三)明确、完善受理方式及办理时限

    一是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6号)《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津滨安办发〔2018〕6号)文件规定,公布了新区应急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二是规范了“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等”开展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延期理由。”的办理时限。

    (四)规范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

    一是规范奖励发放方式。“规定”中第十条提出“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奖励金额确定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

    二是规范奖励领取流程。“第十条 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并核实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还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明确保障及监督措施等

    “规定”在第十条提出了“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滨海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发放的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由各街镇、各开发区应急局受理发放的从各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保障及监督措施。

    同时第二十条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工作纪律。

    三、实施期限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hirdtitle=&contectfile=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滨海 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 (试行)》的通知&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ajjadmin&Check_CheckDate=2022/8/11 17:35:12&Check_Reasons=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