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4-9856-2021-00007
发布机构: 区应急局
文  号: 津滨安生〔2021〕4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文日期: 2021-04-27
发文日期: 2021-04-3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安委会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镇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及危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相关规定,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滨海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427


                   

滨海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和中共滨海新区区委、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决定》(滨党发〔2018〕14号)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区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第三条 本区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四)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职权如下: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四)按照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具体要求,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风险源的辨识、评估,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经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四个清单”。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七)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九)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十)立即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十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安全总监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政治信仰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治原则,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五)原则上应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的;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的;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单位各种场所、部位、岗位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和劳动负荷;

(七)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第六条 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设置安全总监的单位不再设置安全副总。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总监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撤销其安全总监职务。

第八条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任免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职位,选好用好安全总监。要为安全总监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总监依法依规有效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安全总监的考核管理和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总监履职尽责能力水平。

第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安委会、街镇要制定工作方案,梳理施行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积极推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行业领域,按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安委会、街镇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安委会、街镇要加大安全总监制度的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27日起试行一年。本办法解释权归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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