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204-9856-2022-00006
发布机构: 区应急局
文  号: 津滨应急发〔2022〕4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文日期: 2022-04-18
有效性: 有效

区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镇: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事故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全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属冶炼及配套活动的重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制定2022滨海新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金属冶炼领域企业信息汇总表

2.企业自查表

3.执法检查表

4.全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汇

总表

2022412

(联系人:李文杰;联系电话:65369622

(此件主动公开)

2022滨海新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区工贸行业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中心以提高安全执法质量、强化指导服务、深化金属冶炼专项整治为重点理直气壮抓安全从严从实抓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紧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对金属冶炼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落实逐企逐项逐台设备,对冶金(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有色、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企业涉及钢8条、铝7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情况的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完成整治动态清零任务,严厉打击违规改装、擅自取消报警联锁装置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整治行动范围

根据《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界定,属于冶金(钢铁)和有色的行业企业、机械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企业以及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企业。

四、整治行动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2410日开始至2022111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排查核实阶段(2022年4月20日前)

各开发区应急局、各街镇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专项整治范围对辖区企业再次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企业的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生产状况以及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危险源点等基本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金属冶炼领域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1)。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4月21日-5月10日)

请各开发区应急局、各街镇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督促监管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对照各项标准开展自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按照实际情况类型填写《企业自查表》(附件2)。并于510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汇总后报区应急局。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2年5月11日-630日)

各开发区应急局、各街镇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聘请行业专家按照《执法检查表》(见附件3)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率要做到100%,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冶金(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有色、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非应急部门执法领域且涉嫌违法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行业部门。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71日-1010日)

我局将从有关开发区、街镇抽调执法人员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存在金属冶炼领域企业的区域开展全覆盖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由所在辖区安监机构负责督促整改。

(五)整治行动总结阶段(2022年1011日-11月10日)

各开发区应急局、街镇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将金属冶炼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企业自查、自改不到位的,及时督促企业进行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各开发区应急局、街镇要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连同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5项内容电子版及盖章件扫描件于20221120日前报送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室。

五、整治行动重点内容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全区冶金(钢铁)、有色、机械铸造等行业存在金属冶炼活动的企业是否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一)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企业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2. 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3. 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 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二)冶金行业(钢铁)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包括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上)。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有色行业

1.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四)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其他需整治重点内容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

3. 未落实《市应急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班组长安全技能培训的通知》有关要求。

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人为取消联锁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有效的报警值的。

5. 未将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安排派遣劳动者用工。

6. 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7. 未全面辨识检维修、外委外包作业各环节主要安全风险,科学制定和审查检维修方案(计划);检维修作业中临时增加、调整作业内容未履行审批手续,未论证临时增加、调整作业对现有检维修作业造成的安全影响、是否具备并行作业条件等。

六、有关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大隐患清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前提,各单位一定要坚定决心,强化措施,把重大事故隐患清零作为今年工作的核心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并持续保持。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不断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执法检查、亲自定期调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最大的决心彻底消除重大隐患。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结合我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工作,认真仔细对照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程序逐级审批,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工作程序,执行能源隔离措施,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任务;重大隐患整改前,要严格制定落实安全措施,专人负责,加强巡视检查,完善监测监控,严防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三)紧盯重点内容,严格执法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掌握企业自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工作进度缓慢、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督导,确保企业自查整改工作能按期完成;要精准执法事项,瞄准各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依据“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要逐企逐项逐设备对“钢8条”、“铝7”进行执法检查,全面完成“清零”任务。对查出的问题隐患,一律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依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处罚决定。同时,将严厉追究企业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视责任落实,严肃督查问责。督导组将就专项整治行动的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抽查工作,发现存在组织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的,特别是发现存在有通报、视频会中反复强调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不仅将严厉追究企业责任,而且将对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约谈通报,要坚决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切实推动工作责任落实,让专项整治行动真正彻底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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