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滨海 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4-9856-2022-00021
发布机构: 区应急局
文  号: 津滨应急发〔2022〕7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文日期: 2022-08-08
发文日期: 2022-08-11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各开发区应急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群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应急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联系人:张海军;联系电话:65305633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群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奖励范围针对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举报事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权范围核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 不适用于本规定进行奖励的情形:

一)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或已办结的;

(二)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事项;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以上相关人员授意的举报;

(五)匿名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22-65305633;

(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等;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对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

第十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奖励,奖励标准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

第十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涉及本规定第十一条之外的奖励标准情形,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论证并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

第十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并核实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还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当面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区应急管理局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滨海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发放的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由各街镇、各开发区应急局受理发放的从各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本规定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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