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警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类违法 |
【基本案情】近日,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设备维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1名作业人员正在生产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询问、核查发现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已过有效期,且未按照规定按期申请复审。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款原文】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条款释义】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释义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尚勇 张勇主编,202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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