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曝光警示】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发布日期: 2024-09-27 16:39      来源: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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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近日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专线举报后,对某工程管理服务部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租用的库房中存储有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但未设置相关的防潮和灭火设施。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清理存储的氢氧化钠。(根据氢氧化钠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储存场所应该设置防潮设备和灭火设施)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80000元行政处罚。

    条款原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条款释义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

    (释义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尚勇 张勇主编,202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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