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结案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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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结案生产

    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街镇及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已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安办〔2020〕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结案评估办法(暂行)》(津滨安生〔2018〕13号)

    二、评估对象及内容

    2021年我区发生并已结案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结论。

    三、评估时限及相关要求

    评估时间为事故结案之日起十个月到一年内。事故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开展工作。评估组组长原则上由原事故调查组组长担任。评估结束后,评估组要向批复事故结案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在网上公布评估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一、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成立评估组,制定评估方案,保质保量完成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评估报告的提交、报备和公开工作。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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