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索玛花足道有限公司“7·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2018年7月31日11时30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永明路66号的天津索玛花足道有限公司在进行室内装修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截止到目前,直接经济损失为27.16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委 、区总工会和古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天津索玛花足道有限公司“7·3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天津索玛花足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玛花公司)。
索玛花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CN6W0B;法定代表人:杨某;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足疗服务、保健按摩服务等。
(二)室内装修业务情况
索玛花公司室内装修业务是索玛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某通过个人关系找到王某某(自然人,无营业执照),因王某某做室内装修工作,且报价较低,杨某与王某某口头协商将索玛花公司毛坯店铺的装修工作全部包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组织装修人员进行施工,双方约定装修费用为22万元。双方既未签订装修合同,也未签订安全协议。
(三)装修队伍基本情况
王某某的装修队伍无营业执照和装修资质,装修工作所需要各类作业人员,均为王某某临时雇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31日11时30分左右,装修作业人员赵某某在一楼站在高为1.8米的木制人字梯上,在索玛花公司室内一楼至二楼楼梯口处进行安装吊顶内的排风扇中,在接排风扇电源线时发生触电并从人字梯上坠落,在店铺一楼前台施工的木工马某某、贺某听到声音后,立即查看情况,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贺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等待120救护人员的救援,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对赵某某进行现场抢救,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索玛花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目前,善后工作尚未完成,索玛花公司正与家属协商解决善后工作。
(三)司法鉴定情况
2018年8月2日,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说明:根据赵某某左手食指烧灼样改变等尸表检验情况,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其符合电击死。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赵某某符合电击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人员:赵某某,男,28岁,杂工,身份证号:130**************。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到目前,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7.1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证),在未关闭控制排风扇电源线电源(220伏)开关的情况下,带电安装排风扇发生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索玛花公司
(1)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进入店铺内进行装修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队伍的证照及资质进行审核,特别是未检查审核安装排风扇人员赵某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
(4)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5)将索玛花公司店铺装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王某某,也未签订装修合同和安全协议。
2.王某某
(1)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购买并向装修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2)未对装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雇佣的赵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证)在作业现场进行排风扇安装作业。
(4)在装修作业中,未制定施工方案,未遵守《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规定,导致作业人员未采取断电等安全措施、未设监护人的情况下,带电安装排风扇[1]。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索玛花公司“7·3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索玛花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进入店铺内进行装修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进行审核,特别是未检查审核安装排风扇人员赵某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进行审核,将索玛花公司店铺装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王某某,未签订装修合同和安全协议。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证),在未关闭控制排风扇电源线电源开关的情况下,带电安装排风扇发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王某某,自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
3.杨某,索玛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索玛花店铺装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七)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2.16万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索玛花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对承揽装修业务的单位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包,发包项目要及时签订《装修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并认真履行;三是要加强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四是要排查经营场所的事故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王某某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是要在取得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承揽装修业务,作业时要制定施工方案;三是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
天津索玛花足道有限公司
“7·3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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