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3·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9-05-10 14:44      来源: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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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0日21时左右,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位于滨海新区北塘街的水木清华园四期工程工地施工现场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为127.52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总工会和北塘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3·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并聘请专家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成混凝土公司)

    贻成混凝土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8483694T;注册资本:贰仟陆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韩某;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6669号;经营范围: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生产销售等。

    (二)相关单位概况

    河南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森建筑公司)

    木森建筑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2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329H;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连某某;住所:长垣县浦西区银河国际923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业务关系情况

    2018年3月16日,木森建筑公司与贻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JF-2017-029)木森建筑公司(甲方)为混凝土购买方,贻成混凝土公司(乙方)为混凝土出售、运输方。甲乙双方同时签订了《商品砼施工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中约定:“甲方把水木清华园四期工程建筑结构砼搅拌、运输项目分包给乙方,并负责运输到现场。施工现场大门内外砼车辆的安全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到甲方确定的砼浇灌时间时,必须安排足够的技术水平高和责任心较强的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砼车辆的疏导指挥等工作”等。

    (四)事故车辆情况

    发生事故车辆是牌照号为津AJ2962的星马牌AH5256GJB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主要用于商品混凝土运输。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许可证号为塘120107300148,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津交管运货字120107109231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所有人为贻成混凝土公司。

    (五)涉事驾驶员情况

    袁某某,男,57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身份证号为120107xxxxxxxxxxx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为120107xxxxxxxxxxxx,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为2021年7月24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为1201070020015109000,有效期至2020年9月2日。

    (六)事故现场勘验及试验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2018年3月21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救援后恢复的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涉事道路是施工工地基坑与工地环形路交接处,环形路已水泥硬化,基坑路基由建筑渣土铺设,路基上铺有钢板,经测量钢板路最宽处为4.2米,最窄处为4.05米(单块钢板长6米,宽2米,厚为2厘米)。基坑路标高低,环形路标高高,从基坑路到环形路为上坡路,两路连接处呈T字形。

    事故车辆(水泥罐车)是沿着基坑道路向环形路行驶,侧翻(头朝东南,尾朝西北,驾驶侧在下)在基坑道路与环形路交接处。车的前轮已上到环形路区域,车的后轮和中轮在基坑道路区域外(已脱离基坑道路钢板)。发生事故时车辆满载,司机位置的安全带上有尘土,驾驶室内无安全帽,驾驶室前玻璃已破碎(救援造成的),司机侧车门呈开的状态并被车压在下面,方向盘呈左打轮状态。

    2.现场行车试验。3月23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段道路行车情况进行试验。用一辆与事故车辆同样的满载罐车(牌照号:津A-H6118)沿着事故车辆行走路线(事故段)进行行走试验。经观察车辆行走,道路没有问题,车辆行驶平稳。(现场进行录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0日晚上,贻成混凝土公司司机袁某某驾驶满载水泥的罐车(津AJ2962)往位于滨海新区塘汉路与京津高速交口处的水木清华园四期项目施工现场运输商品混凝土,21时左右,车辆到达工地,司机袁某某驾驶罐车从施工工地的环形路倒车通过下坡的钢板路段进入施工工地基坑卸水泥的地方,未到达卸车地点停车,然后往回开(环形路方向,上坡),当行驶到基坑道路与环形路交接处,司机左打轮上环形路时,车的左后轮和中轮脱离基坑道路钢板失稳造成侧翻,侧翻的罐车驾驶室将司机袁某某压伤。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及时将袁某某从罐车下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将袁某某送往泰达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22日,贻成混凝土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善后赔偿协议,支付家属赔偿金100万元,善后工作已妥善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袁某某,男,57岁,身份证号为120107xxxxxxxxxxxx,天津塘沽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认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7.5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司机驾驶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后、中轮驶出临时道路造成车辆侧翻,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贻成混凝土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的规定要求对司机袁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袁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4)安全检查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对该项目罐车运输商品混凝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5)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与木森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砼施工安全协议》中的“乙方接到甲方确定的砼浇灌时间时,必须安排足够的技术水平高和责任心较强的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砼车辆的疏导指挥等工作”的要求,派人员现场指挥疏导。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贻成混凝土公司“3·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贻成混凝土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的规定要求对司机袁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袁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对运输商品混凝土罐车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按照与木森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砼施工安全协议》中的“乙方接到甲方确定的砼浇灌时间时,必须安排足够的技术水平高和责任心较强的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砼车辆的疏导指挥等工作”的要求,派人员现场指挥疏导。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袁某某,津AJ2962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到基坑道路与环形路交接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后、中轮驶出道路,导致车辆侧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韩某,贻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在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2.52万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贻成混凝土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要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检查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四是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五是要严格履行签订的《安全协议》。

     


                                                                                                                                 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3·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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