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2018年2月10日中午12时许,在位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天津方特欢乐世界园区内渔人码头基础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安监局、旅游局、建设局、派驻纪检监察组、总工会、公安分局组成的中新天津生态城“2·10”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渔人码头基础项目
(二)发包单位:华强方特(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
(三)承包单位:天津市森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通公司”)
(四)合同金额:613000元。
(五)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日,未约定开竣工日期。
(六)合同内容:水泥桩51根,400MM*12M,水泥桩4根400MM*3M,工字钢8.5吨,角钢6.4吨,花纹钢板520平米,厚度6MM。工艺含水泥桩破桩头,钢材、花纹板除锈刷防腐,脚手架、吊装及辅料。栈道、防腐木18根,D12,横梁1.6立方140*140,防腐木踏板及防腐漆45平米,30*140,护栏60M,以上包含安装。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森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5299564R,行业类别:建筑业,该单位成立于2013年5月15日,经济类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金长雪,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劳务服务;建筑物拆除服务;钢结构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古建筑修缮;市政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给排水工程;机电安装;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租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6〕ZE0004967,有效期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2009535,有效期2017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华强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693445614;行业类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成立时间:2011年3月24日;经济类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陆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某;经营范围:动漫软件设计,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开发;动漫设计;以自有资金对文化产业进行投资;园林设计,建筑施工;工程信息咨询;文化用品销售;主题公园策划服务;广告、文艺演出、展览的策划;数码电影、数码电视的设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旅游设备租赁;旅游工艺品零售;西餐类制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
四、事故发生与处置经过
2018年1月23日,森通公司渔人码头基础项目现场负责人孙某某通过个人关系找范某某(个人)租用其挖掘机到现场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按挖掘机工作时间结算设备租赁费用,约200元/小时,结算采取孙某某个人通过现金或电子转账形式垫付后,按实际结算费用向公司报销。1月31日,森通公司完成项目施工,通知范某某撤场,由于个人时间原因,范某某并未立即组织撤场。
2018年2月10日上午8点左右,范某某在塘沽河南路海门桥附近路边雇佣李某某(死者),去渔人码头基础项目撤场,包括现场停放的1台挖掘机和2根长6m,直径350mm的钢管。
2018年2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在方特欢乐世界园区内火流星项目院内,范某某负责操作挖掘机,李某某(死者)负责用1根钢丝绳两端分别连接挖掘机吊装勾和钢管中部,准备将钢管运上拖车。事故发生时,挖掘机停放在渔人码头基础项目岸边,钢管放于结冰的水面上,李某某将钢丝绳系在钢管中部后,站立于挖掘机驾驶员目视方向的钢管左端,由范某某操作挖掘机起吊,在吊起钢管后,钢丝绳从钢管中部滑至钢管右端导致钢管发生摆动,由挖掘机驾驶员目视方向中部摆至右侧,后向左侧摆动,钢管一端划过冰面后击中李某某头部,李某某并未佩戴安全帽等任何防护用具,造成头部受伤。范某某随后将李某某送往天津医科大学生态城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时许死亡。
2018年2月11日,森通公司与李某某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赔偿金额65万元。
五、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森通公司未向华强公司、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认定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月14日,生态城安监局接到公安生态城分局转来的信息专报后向新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李某某,男,59岁,山东省人,身份证号为37242719590202X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5万元。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装钢管时,钢丝绳只系在钢管中部采用一点起吊,不满足《土方机械 安全 第5部分:液压挖掘机的要求》GB25684.5-2010中的相关要求,导致钢管摆动,击中未佩戴安全帽的工人李某某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森通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机械设备租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租赁施工机械,对现场租用的挖掘机和操作人员未进行有关安全方面教育培训,进行吊装作业未实行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未对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制定工作方案、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华强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将隐患排查情况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协议未约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导致公司相关人员对森通公司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新天津生态城“2·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金某某,森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其合并处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30%的罚款。
2.孙某某,森通公司项目负责人,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设备租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风险告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森通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3.赵某某,华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督导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华强公司给予其通报批评处分。
4.张某某,华强公司安全主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5.刘某某,华强公司内保工作人员,未落实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上班时间脱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森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2.华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3.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局,责成其向安委会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具体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旅游局党支部对相关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进行处理。
4.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责成其向安委会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具体事故防范措施和小微工程安全监管方案。建议建设局党支部对相关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进行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森通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租用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司员工管理,禁止员工以口头形式租赁机械设备;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相应的组织和物资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二)华强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外包队伍管理,严格落实本公司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制度,将服务外包队伍安全管理作为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新上岗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生产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服务外包队伍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并有效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定期对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要研究拟订已建成交付使用项目内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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