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8-05-25 14:52      来源: 滨海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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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24日9时左右,在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的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24.8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太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大港反渎职侵权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建材公司)。

    永生建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7737251D;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经营范围:管桩、水泥制品制造、销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预应力混凝土钢棒加工、制造、销售等。

    (二)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永生建材公司新建砂石料封闭罩棚项目,罩棚长为105米,宽为91米,罩棚顶为正脊形,顶棚最高点为20.494米,最低点为10.434米,坡度为0.1659。事发时作业人员蒲某某站在罩棚顶高为10.434米的西侧檐边处,进行彩钢板更换阳光板作业,檐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也未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4日上午,永生建材公司组织人员在新建砂石料封闭罩棚顶部进行彩钢板更换阳光板作业。作业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由组长刘某带领8名作业人员在罩棚脊部进行作业,另一组由组长蒲某某带领8名作业人员在罩棚西侧檐边进行作业。蒲某某穿戴安全鞋、安全帽、工作手套,未系安全带。

    9时左右,蒲某某这一组准备将西侧檐边已装好的一片彩钢板拆除,换透明的阳光板,蒲某某在用力抽拉彩钢板的过程中,双手滑脱,惯性作用使其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组作业的人员代红超立即打电话通知单位相关人员,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用车将蒲某某送往天津滨海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9月29日,永生建材公司与蒲某某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妥善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蒲某某,男,50岁,四川省南部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24.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蒲某某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顶棚檐边进行作业,发生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蒲某某安全意识差,未佩戴安全带在高处进行作业,单位也未监督、教育蒲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带。

    2.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蒲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未教育和督促蒲某某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单位虽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但没有实施,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封闭顶棚外围檐边无临边防护这一事故隐患。

    5.在进行彩钢板更换阳光板作业时,檐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也未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规定要求[1]。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代永生,永生建材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实际经营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永生建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在高达10米的封闭顶棚外围檐边处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并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作业人员蒲某某安全意识差,未佩戴安全带在高处进行作业,单位也未监督、教育蒲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带;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蒲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教育和督促蒲某某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单位虽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但没有实施,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封闭顶棚外围檐边无临边防护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永生建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是在施工作业前,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方案》,要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三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使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五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永生建材公司要按照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在接到批复后30日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区安全监管局。

     

     

                        天津永生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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