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8-05-25 14:07      来源: 滨海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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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0日9时左右,在位于天津市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于家堡购物中心的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朝太阳品牌店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截止到目前,直接经济损失为97.04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塘沽街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派员参加,聘请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专家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太阳公司)。

    朝太阳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22045J;注册资金:1515.151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2102;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宝集团)。

    金元宝集团成立于1995年6月1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国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22045J;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路某某;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668号;经营范围:商业批发零售。

    3.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鸢衣尚公司)。

    鸢衣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20118MA05TJ2A6E;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天津自贸区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276号;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玩具,办公用品等批发兼零售。

    4.北京东方晨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公司)。

    晨宇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83338035;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8层916;经营范围: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设计制作广告,工艺品,工程勘察设计。

    (二)业务有关情况

    1.2017年8月9日,朝太阳公司与鸢衣尚公司签订了《朝太阳品牌店经销合同》,合同编号为MY20170809001,朝太阳公司授权鸢衣尚公司在天津市新港路276号金元宝于家堡店3楼开设“朝太阳品牌店”,销售“朝太阳”系列品牌产品,有效期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

    根据双方的约定,由朝太阳公司负责提供店铺装修图纸、展柜和装修,并对鸢衣尚公司的店铺装修进行报价。2017年8月14日,鸢衣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通过智慧柜员机向朝太阳公司支付店铺装修全部费用。

    2.2017年8月15日,鸢衣尚公司与金元宝集团签订联营合同,金元宝集团提供于家堡购物中心三楼100m2场地,作为鸢衣尚公司经营朝太阳品牌商品柜位,无租赁费用,但其收取商品结算扣率。鸢衣尚公司提供展柜、展台、货架及装修等一切费用,使用期满六个月,所有权移交金元宝集团。

    3.朝太阳公司将店铺装修所需展柜、货架生产业务发包给晨宇公司,双方签订《货架道具供货合同》,合同指定辛某某、黄某某为朝太阳公司的负责人,高某某、肖某某晨宇公司的负责人,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为货架道具供货。

    4.装修施工前,朝太阳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辛某某计划将店铺的基础装修工作交给晨宇公司来完成,但在未核实高某某真实身份情况下,将店铺装修工作交给高某某(认为高某某代表晨宇公司)。

    高某某并非晨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代表晨宇公司承揽店铺基础装修的授权,也不认可其代表晨宇公司承揽店铺基装修业务,而是认为朝太阳公司是将店铺的基础装修交给其个人。

    高某某将装修工作交给其妻子的姐夫李某某来完成并告知辛某某,辛某某同意。李某某找来林某某、赵某某等人一同进行装修作业,各方均未签订装修合同及有关安全协议。

    5.2017年8月8日,金元宝集团要求厂商、施工单位在入场装修前签订《金元宝于家堡购物中心厂商入场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鸢衣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同辛某某电话联系后,与金元宝集团工作人员在《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上登记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息。张某某将《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朝太阳公司的辛某某,辛某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医院抢救情况及对有关当事人询问的情况下,对触电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1.事故现场位于朝太阳店铺顶棚内,顶棚内的220伏照明线穿金属管布线,由于金属管与接线盒接口之间固定不牢而分离,金属管口与管内导线破损处碰触,导致金属管带电并发生了短路放电。管口有放电熔痕。

    2.作业现场遗留手电筒一个、蓝牙耳机一个。

    3.作业人员赵某某进入顶棚时没有切断电源。

    4.顶棚照明共分两路控制,电源开关采用的是单级空气开关,原开关箱内的漏电开关被闲置。

    专家的原因分析

    1.该施工现场电源控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未制定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未经审批[1]。

    2.装修作业人员赵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证)而上岗作业[2]。

    3.装修作业人员赵某某不熟悉顶棚内照明线路的布线环境,未采取停电等任何安全措施,违章进入顶棚内作业[3][4]。

    4.装修作业人员赵某某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未设置现场监护人[5]。

    5.装修作业人员赵某某进入作业现场前,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未按规定安排专业人员带领或指导作业[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10.6规定: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2]《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10.4规定: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停电进行,并悬挂警告牌示。

    [4]《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10.3规定:电气作业人员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5]《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5.12.3规定:当有必要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6]《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10.5规定: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5日,朝太阳店铺装修工程开始施工。8月20日8时左右,林某某带领赵某某、李某某等4人到装修现场作业。8时20分左右,朝太阳店铺突然断电,林某某询问正在店铺顶棚内进行电路改造作业的赵某某为何断电了,赵某某说不知道,林某某为了安全,将店铺里的电源开关断开,随后联系金元宝购物中心儿童部管理主任张某某,张某某通知电工将位于购物中心三楼电井中朝太阳店铺已断开的总电源开关合上。8时30分左右,林某某又将店铺里的电源开关合上,恢复供电,装修作业继续进行。9时左右,林某某和李某某在店铺里刮腻子,突然听到顶棚里“啊”的一声,同时作业现场又断电了,林某某和李某某立刻喊赵某某的名字,无应答,两人就爬上店铺顶棚继续呼喊赵某某,仍无应答。林某某看到赵某某趴在顶棚的排风管上,就拿来木棍触碰了赵某某一下,没反应,立即和李某某一同将赵某某从顶棚内抬出来。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将赵某某送港口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于家堡购物中心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

    目前,善后工作尚未完成,赵某某家属已委托律师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赵某某,男,34岁,已婚,河北省邢台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到目前,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7.04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某某违反规定进入顶棚内进行照明线路改造时,触碰到漏电线管,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朝太阳公司

    (1)违规发包。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和装修作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朝太阳品牌店铺装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高某某,也未签订装修合同和安全协议。

    (2)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3)安全管理不到位。单位未派安全管理人员到装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提供给金元宝集团装修作业人员的信息与实际施工人员的信息不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装修作业人员赵某某进入顶棚内的违章作业行为。

    (4)隐患排查不到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没建立;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5)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装修单位的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审批、施工现场电源漏电保护装置、装修作业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监护人设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特别是未检查赵某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

    (6)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店铺装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2.高某某

    (1)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雇佣的赵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证)在施工现场进行电路改造作业。

    (2)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购买并向装修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赵某某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装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违章作业。在装修作业中,未制定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未经审批,未遵守《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规定,在不熟悉顶棚内照明线路的布线环境、未采取断电等安全措施、未设监护人的情况下,赵某某违章进入顶棚内作业。

    (5)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卖场装修改造中照明及灯箱、背柜、岛柜等电器安装规定》(以下简称《卖场电器安装规定》)的要求,对装修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3.金元宝集团

    (1)审核把关不到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和装修作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特别是未检查审核进行电路改造作业人员赵某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

    (2)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3)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卖场电器安装规定》要求,对装修单位的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审批、施工现场电源漏电保护装置、装修作业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监护人设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赵某某进入顶棚内的违章作业行为。

    (4)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全面履行对店铺装修业务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责任,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5)规章制度不健全。合作经营是公司经营常态,但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乏经营合作方在卖场进行装修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经营合作方撤场后场地的验收规定,致使合作双方职责不清,撤场后留有事故隐患。

    4.鸢衣尚公司

    (1)安全管理不到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不具备负责店铺装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审核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提供给金元宝集团装修作业人员信息与实际装修人员信息不符的情况,未再向金元宝集团进行汇报并提供实际进入现场的装修作业人员名单,听之任之,也不办理实际进场装修作业人员的入场证。

    (2)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卖场电器安装规定》的要求,监督电工进场经设备部备案和装修单位履行用电审批手续;也未有效监督装修单位向装修作业人员告知《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和《卖场电器安装规定》等内容。

    (3)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4)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的要求,对装修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使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赵某某进入顶棚内的违章作业行为。

    (5)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店铺装修业务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20”一般

    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吴某某,朝太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督促、检查朝太阳品牌店在金元宝集团公司三楼进行装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路某某,金元宝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朝太阳店铺装修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胡某某,金元宝集团于家堡购物中心副总经理,负责购物中心运营管理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朝太阳店铺装修缺乏安全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元宝集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诫勉谈话和经济处罚。

    4.刘某某,金元宝集团于家堡购物中心现管保卫科科长,负责内部现场秩序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朝太阳店铺装修缺乏安全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元宝集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5.皮某某,金元宝集团于家堡购物中心设备部部长,负责购物中心设备运行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朝太阳店铺的装修缺乏安全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元宝集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6.赵某某,朝太阳品牌店现场装修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不具备电气作业资质,在未采取停电、隔离措施,未穿戴绝缘护具,未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朝太阳公司

    朝太阳公司作为品牌店铺装修的设计方和总施工方,未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和装修作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朝太阳品牌店铺装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高某某,未签订装修合同和安全协议;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单位未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提供给金元宝集团装修作业人员的信息与实际施工人员的信息不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赵某某进入顶棚内的违章作业行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没建立,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装修单位的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审批、施工现场电源漏电保护装置、装修作业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监护人设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特别是未检查赵某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未对店铺装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3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高某某

    高某某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装修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装修工作交给李某某后,未向装修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赵某某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雇佣的赵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电路改造作业;未对装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装修作业中,未制定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未经审批;未遵守《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规定,在不熟悉顶棚内照明线路的布线环境、未采取断电等安全措施、未设监护人的情况下,赵某某违章进入顶棚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和《卖场电器安装规定》的要求,对装修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金元宝集团

    (1)金元宝集团作为朝太阳品牌店铺场地提供和场地管理责任主体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合作经营是公司经营常态,但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乏经营合作方在卖场进行装修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经营合作方撤场后场地的验收规定,致使合作双方职责不清,撤场后留有事故隐患;未全面履行对店铺装修业务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责任,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2)金元宝集团作为朝太阳品牌联营方之一,未履行联营方的现场监管职责。未对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和装修作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特别是未检查审核进行电路改造作业人员赵某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未及时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卖场电器安装规定》要求,对装修单位的施工用电方案、临时用电审批、施工现场电源漏电保护装置、装修作业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监护人设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赵某某进入顶棚内的违章作业行为。

    综上所述,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鸢衣尚公司

    (1)鸢衣尚公司作为朝太阳品牌店铺装修发包方,未履行发包方的协调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不具备负责店铺装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审核进入施工现场装修单位的证照及资质,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提供给金元宝集团装修作业人员信息与实际装修人员信息不符的情况,未再向金元宝集团进行汇报并提供实际进入现场的装修作业人员名单,听之任之,也不办理实际进场装修作业人员的入场证;未对店铺装修业务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2)鸢衣尚公司作为朝太阳品牌联营方之一,未履行联营方的监督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的要求,对装修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使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赵某某进入顶棚内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按照《卖场电器安装规定》的要求,监督电工进场经设备部备案和装修单位履行用电审批手续;也未有效监督装修单位向装修作业人员告知《装修施工责任保证书》和《卖场电器安装规定》等内容。

    综上所述,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朝太阳公司

    朝太阳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展柜制作和店铺装修的具体分工,梳理、明确各级人员的现场安全生产职责并认真履行;二是对承包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严格审查把关;三是加强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管控现场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

    (二)高某某

    高某某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是在取得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承揽装修业务,作业时要制定施工方案;三是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金元宝集团

    金元宝集团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四铁”的要求,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消除事故隐患,要结合卖场业务项目的特点,加强对生产经营中安全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二是要认真梳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卖场装修行为的管控,认真核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信息,严格落实各项审核报备制度,未经审核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作业;三是加强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认真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用电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纠正,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鸢衣尚公司

    鸢衣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严格遵守、落实卖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杜绝未经允许的代签字行为;三是要加强经营活动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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