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新土灶台海鲜居(经营者:高某某)“4•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7-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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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1日16时30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三号路馨苑新城1-1-A-11号底商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新土灶台海鲜居(经营者:高某某)在安装电动自吸泵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05.67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塘沽街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新土灶台海鲜居(经营者:高某某)“4·1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派员参加,聘请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新土灶台海鲜居(经营者:高某某)(以下简称土灶台海鲜居)。组织形式:个体经营;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新城1-1-A-11商业;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经营者姓名: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现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贻成豪庭。

    (二)安装电动自吸泵人员情况

    土灶台海鲜居因自来水压力低,准备安装电动自吸泵增压,高某某与认识的张某忠(个人)联系,商定由其安装电动自吸泵,费用安装后再结算。事故当日安装电动自吸泵的人员共计2人,操作人员为张某忠,监护人员为张某松(张某忠侄子)。

    事故调查中,土灶台海鲜居提供给事故调查组一份张某忠的由天津市安全监管局2016年3月6日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复印件(土灶台海鲜居称原件已被张某忠家属烧毁),调查组根据复印件的信息,经登录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网查询,结果:无对应证件。调查组将复印件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标准样进行比对,结果:证件字体、准操项目不一致。

    调查组认定,土灶台海鲜居提供的张某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为无效证件。

    (三)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土灶台海鲜居操作间排烟罩上方顶棚内,作业空间为:长1.2m,宽0.7m,高0.5m。现场作业工具和材料为:自来水电动自吸泵(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制造的三鱼牌,20WBZ0.6-15某Zc自吸泵)一台、热熔器一把、切割剪子一把、普通断线钳子一把、试电笔一支、墙壁板式五孔插座一个、五金工具箱一个、PPR管件“弯头”一个、多层木板一块(长0.5m,宽0.4m)。顶棚内有一220伏交流照明电气线路。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11日14时30分左右,张某忠和张某松来到土灶台海鲜居安装电动自吸泵。张某忠安排张某松在排烟罩下方进行监护,自己携带工具箱进入操作间排烟罩上方顶棚内安装电动自吸泵,由于空间狭窄,张某忠用一块木板搭在两根方木上,身体趴在木板上作业。张某忠在未断电和未采取个人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利用220伏照明线接墙壁式五孔插座(作为安装PPR管件的热熔器及电动自吸泵使用的电源插座),其先断开照明线,用试电笔测出零线和相线后,将零线安装到插座上,在剥相线绝缘皮时手触及带电体,同时,身体的另一部位与轻钢龙骨接触构成回路,电流通过人体,对人体造成伤害。由于张某松的位置无法看到张某忠作业的情况,且张某忠作业期间张某松在看手机,所以张某松一直没有发现张某忠触电,直到16时20分左右,张某松发现张某忠没有动静,随即爬到排烟道顶棚喊叫、触碰张某忠均没有反映,当爬到张某忠身边时发现其口鼻出血,两手连着电线,已无意识。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土灶台海鲜居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为抢时间,高某某用私人车辆将张某忠送往港口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张某忠,男,41岁,已婚,山东省乐陵市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05.67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忠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且在没有切断220伏照明线电源和采取任何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插座电源线时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土灶台海鲜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张某忠、张某松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张某忠、张某松告知安装电动自吸泵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某忠、张某松安装电动自吸泵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没有确认张某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工作业)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张某忠安装电动自吸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新土灶台海鲜居“4·11”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某某经营的土灶台海鲜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张某忠、张某松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没有确认张某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工作业)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张某忠安装电动自吸泵;未向张某忠、张某松告知安装电动自吸泵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某忠、张某松安装电动自吸泵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高某某作为土灶台海鲜居的经营者,负责土灶台海鲜居全面工作,是土灶台海鲜居的法定负责人,对罚款承担清缴责任。

    (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某某,土灶台海鲜居的个人投资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没有确认张某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工作业)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张某忠安装电动自吸泵。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三条之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张某忠, 土灶台海鲜居电动自吸泵安装人员。违章作业,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安装电动自吸泵电源;在未采取任何个体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电接电动自吸泵电源线。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天津市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10.3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土灶台海鲜居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新土灶台海鲜居

              “4·11”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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