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8-9856-2020-00015
发布机构: 区应急局
文  号: 津滨应急发〔2020〕1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文日期: 2020-09-11
发文日期: 2020-09-1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相关执法室、执法监察大队、各街镇:

按照应急管理部新版《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案件审批程序,重新修订了《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联系人:杜浩;联系电话:6530563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案件审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案件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2007]第15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2007]第15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2015]第17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规范》(津安监管法〔2013〕77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区执法监察大队、各街镇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职权分工,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的管理

(一)案号的分类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的案号分为责令限期整改案件(包括整改复查案件)、行政强制案件、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含事故行政处罚案件,下同)等,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系统自动分发案号。

(二)案号的编写

案号以年为限,序号按阿拉伯数字先后顺序延写,由津滨+应急+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执行国家应急部(2020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将音像资料上传至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归档保存。

二、立案的审批

(一)涉及责令限期整改案件

案件承办人员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直接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于当日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整改复查意见书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相关联,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装订为一卷,形成执法闭合。

(二)行政强制案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分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可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除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形,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解除相应措施。

1.区局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室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当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监察室负责人核准后,报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当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街镇安监中队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分管主任(镇长)批准同意后,会同区执法大队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当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应当及时报告, 5日内室负责人备案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应当及时报告,5日内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备案

街镇中队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应当及时报告, 5日内分管主任(镇长)备案

2.一般程序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写《立案审批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立案调查。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监察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立案调查。

街镇中队承办人员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主任(镇长)签字后方可立案调查。

区局承办人员在接到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发生的事故批复后5日内,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立案。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批

(一)涉及责令限期整改案件

1.区局承办人员下达限期整改决定后,应跟踪被处罚单位的整改进度,并于被处罚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限期届满后3日内进行复查,整改完成的报室负责人审核

2.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下达限期整改决定后,应跟踪被处罚单位的整改进度,并于被处罚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限期届满后3日内进行复查,整改完成的监察室负责人审核

3.街镇承办人员下达限期整改决定后,应跟踪被处罚单位的整改进度,并于被处罚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限期届满后3日内进行复查,整改完成的报中队负责人审核。

(二)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督促被处罚单位按期缴纳罚款,并于被处罚单位缴款完毕后,报室负责人核准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督促被处罚单位按期缴纳罚款,并于被处罚单位缴款完毕后,报大队负责人核准

街镇承办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督促被处罚单位按期缴纳罚款,并于被处罚单位缴款完毕后,报分管主任(镇长)核准。

2.一般程序案件

承办人员在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将相关证据材料上传平台,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措施等、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并通过执法监督平台填写《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局法制部门、大队法制部门法制员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局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

(1)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室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定程序。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经监察室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报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定程序。

街镇执法中队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执法中队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报街镇分管主任(镇长)审批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定程序。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提出处罚建议经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区局法制部门提请召开案审会议。案审会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会后,由区局法制部门起草案审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提出处罚建议,经监察室负责人审核,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后。由区局法制部门提请召开案审会议。案审会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会后,由区局法制部门起草案审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3)事故行政处罚案件

承办人员在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罚建议制作《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措施、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区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室负责人审核和分管局长批准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定程序。区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室提请召开区局案审会议。案审会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会后,由区局法制部门会同区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室起草案审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签署执行

(一)涉及限期整改案件

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通过行政执法平台打印执法文书送达。

(二)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通过行政执法平台打印执法文书送达。

2.一般程序案件

(1)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审批程序后,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提交区局法制部门,申请文书加盖印章,移交承办人员执行。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审批程序后,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监察室负责人审核,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区局法制部门,申请文书加盖印章,移交承办人员执行。

街镇执法中队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审批程序后,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执法中队负责人审核,街镇主任(镇长)审批后,提交区局法制部门,申请文书加盖印章,移交承办人员执行。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区局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审批程序后,依据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室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后,提交区局法制部门,申请文书加盖印章,移交承办人员执行。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审批程序后,依据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监察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提交区局法制部门,申请文书加盖印章,移交承办人员执行。

(3)事故行政处罚案件

承办人员依据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调查评估和统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区局法制部门,经区局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区局法制部门,申请文书加盖印章,移交承办人员执行。

重大疑难法律事务,需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并由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五、听证的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区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承办部门要在接到听证申请当日将有关案卷材料报区局法制部门,并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行政处罚事实的证据、依据文字材料及听证会议上的辩驳意见(含电子版),同时做好应对听证的各项准备。

2.区局法制部门接到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听证案件资料后,负责通知听证申请人按时参加听证,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并提请区局领导指定听证组成人员并负责组织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执法文书的送达

承办人员负责向违法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签收后的回执,行政执法人员须拍照后上传至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七、行政处罚缴款票据的开具

案件承办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罚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向各所属部门(局法制部门、执法监察大队)申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由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非税银行网点,上缴罚款。

八、行政处罚的备案

案件承办人员依照《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区局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处罚台账》。

九、其他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津滨应急发〔2019〕23号)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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