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重新修订了《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1年5月 10日
(联系人:杜浩;联系电话:65305637)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区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调整的初步审核,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和制定项目管理程序,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区安委会及以上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四)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生产执法装备、网络购置项目;
(五)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项目和安全标准化达标奖励项目;
(六)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八)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九)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及事后的补偿、赔付;(注:具体报批程序按照第八条第四款执行)
(十)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政府承担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企业承担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除特殊情况外,每年组织两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区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各开发区、区有关部门、街镇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二)区应急管理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意见,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三)对于通过评审的非区应急管理局项目,各开发区、区有关部门、街镇等申报单位应当与区应急管理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四)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及事后的补偿、赔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委会及时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处置方案、预算审核确认。区应急局对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应急资金支持范围予以确认。最终由申报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项目评审后需经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申报项目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区财政局报送验收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项目,区应急管理局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止,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重大变更,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做相应调整。原《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安监发〔2015〕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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