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3日区应急局党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使用审批表
2.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3.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补贴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联系人:王敏;联系电话:6530564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专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的组织、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由滨海新区应急局聘任和管理,具有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以下同)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决策咨询专家和专业技术专家。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为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七条区应急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局长,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专家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决策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相关政策制定、专业领域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防汛抗旱、自然灾害和森林防灭火专项督查;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滨海新区应急局的技术服务活动、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等活动中,有权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无故不参与滨海新区应急管理系统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自己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计献策,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严格自律,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
(七)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单位相关制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八)未经批准,不得以区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二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市或全区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国家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且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专业业务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业技术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
(六)其它符合遴选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所在单位和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负责推荐。经局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公示通过后,颁发聘书,聘期为 2 年,可续聘连任。
专业技术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入库专家每年调整补充一次。因年龄、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的专家使用,应从滨海新区专家库中选取,并遵循按需申请、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统一派遣的原则。
(一)确需专家参与局组织的咨询服务、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按照需求,提前 3 天在滨海新应急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并填写《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使用审批表》(附件 1),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二)选取的专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委托工作,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从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库中另行抽取,工作结束后补报局分管领导;
(三)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完成工作的需求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选用专家库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专家使用,可以采用先调用、后审批的程序聘用专家。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按照需求,口头请示局分管领导后,调派相应专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承担专家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专家队伍;
(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等相关制度,配合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组织专家的遴选,承担专家的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工作;
(三)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
(四)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家(或专家组长、副组长)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研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完善机制等;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务实高效、专业对口的原则,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业务管理。专家使用工作结束后,每月一次负责组织填写《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 2),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进行综合评定,并负责收集汇总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家的局机关相关室、执法大队填写《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补贴表》,并将《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使用审批表》、《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审核。局办公室按照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费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未经局办公室备案审核、擅自使用非专家库专家或未经审批使用专家的,不予支付专家费(政府采购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反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按程序调整退出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对其提醒谈话;无正当理由,年度内 3 次不接受派遣任务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二)不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与受指派任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首次发现的,对其提醒谈话;再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三)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综合评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的,首次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的,对其提醒谈话;再次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五)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六)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经同意私自泄露执法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七)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与被检查(评审)单位进行利益交换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八)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使用审批表
使用专家室(大队):
聘用专家意向 | |||
专家信息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使用专家 室(执法大队)意见 | 年 月 日 | ||
使用专家室(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局办公室 备案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 2 份:专家使用室(执法大队)、局办公室各 1 份。
附件 2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使用日期 | 现场工作天数 | ||
工作范围 | 检查(评审)企业数 | ||
专家工作 情况确认 | 主要包括发现隐患的数量,具体隐患的描述,项目评审结果(结论),提出的具体意见或建议等(按每个检查或评审企业分列,纸面不够可附页)。 专家签字: 使用专家室(执法大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专家工作表现 | 优秀£ 良好□ 一般□ | ||
业务室 (执法大队) 评估意见 | 年 月 日 | ||
局办公室备案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 2 份:专家使用室(执法大队),局办公室各 1 份。
附件3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专家补贴表
使用专家室(大队): 日期:
序号 | 姓名 | 类别 | 补贴金额 | 应发(元) | 税款(元) | 实发(元) | 身份证号 | 本人签名 | ||
决策咨询专家 | 专业技术专家 | 基本费用(元) | 考勤天数(天) | |||||||
1 | ||||||||||
2 | ||||||||||
3 | ||||||||||
总计 | ||||||||||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办公室审核意见: 决策咨询专家? 补贴标准: 专业技术专家(应急处置类? 咨询服务类? 监督检查类? 评审评估类? 宣传教育类?) 补贴标准: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经审核签字后,转局办公室支付费用,本表一式1份。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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