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关于2023年度天津港所辖区域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公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天津市消防条例》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天津港南疆、北疆区域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特公告如下:
即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所属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按照《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还应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各单位应当主动自查,对于符合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如实申报。对于符合现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列入2023年度辖区火灾高危单位拟确定范围。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界定标准”)。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作为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的单位,应依法重点监管。全市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监管部门申报,提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和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附件3),对于符合界定标准的,将依法纳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范围。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及申报表原件报送至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咨询电话:022-66782338。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2.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3.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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