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和《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和《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
第三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对下列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造成2人死亡的;
(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
(三)造成3-9人重伤的;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死亡事故的;
(五)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或有瞒报、谎报等情节的;
(六)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区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6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区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开发区安委会应当加强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开发区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以开发区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事故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在督办期间包庇袒护、打击报复事故责任者,或者在落实责任追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自然灾害事件调查评估的督办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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