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4-9856-2025-00318
发布机构: 区应急局
文  号: 津滨应急委发〔2025〕2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文日期: 2025-09-25
发文日期: 2025-12-26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经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预案执行及落实工作。

                           2025年9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属地、属事情况,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加强监测预防为主。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金融稳定,需要本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天津滨海新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主要负责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滨海新区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开发区、街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指示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和终止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开发区、街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分析研究本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政府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财政局: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执行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市级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政府要求,报请财政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参与评估职责范围内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参与评估职责范围内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区委政法委:依据《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津滨平安〔20208),结合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现场情况,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涉稳风险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国资委:做好因区直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办:配合区领导小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滨海阳光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转办交办金融相关类信访事项;参与评估各开发区、各街镇、各部门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督促各开发区、各街镇有关部门开展信访领域(含金融)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各开发区、各街镇、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公安局滨海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政府外事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区通管办: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

2.4  开发区、各街镇应急机构职责

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以及区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金融监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行业部门、群众举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结合本监管实际,重点监测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业务活动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对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监测,并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区财政等成员单位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按要求形成金融风险研判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区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

4.1.1  信息报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区政府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本区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3.1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3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4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报区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四级响应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开发区、街镇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领导小组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信息宣传组:由委宣传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开发区和街镇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局牵头,属地开发区和街镇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急保障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网信办区工信局参加。网信办区工信局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和公众移动通信电力保障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财政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专家咨询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金融专家参加,必要时请市委金融办、市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处置措施

4.5.1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  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5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委宣传部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委宣传部、区政府外事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或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  后期处置

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会同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市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市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5.3  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2  预案备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6.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天津港区域)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权限,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针对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危害,减轻社会影响。

2控制风险,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预案编制、应急队伍建设和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建立应对事故风险的快速响应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

1.5事故分级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处置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负责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编修实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相应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2.3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区安委会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一般、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发生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负责按照我区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协调组织事故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引导舆论;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事故救援现场记者、配合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按照市委宣传部工作部署开展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电网企业对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而损毁的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维护公共秩序。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对于相关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处置。负责承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本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救援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同时,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相关开发区负担的经费由其同级财政负责。

区人社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故污染监测工作,提出预防次生、衍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对策及处置建议,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处置污染物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建设工程事故而毁坏的城市集中供热、城镇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地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伤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污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水利工程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局:协助组织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区政府指派,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相关直属国有企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通管办: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受损通信基站、设备抢修,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参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灭火救援的其他事项。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负责配合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区指挥部予以支援;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出动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组织实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本区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协助周边群众的疏散及撤离;针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与涉事单位一同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协调组织实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街镇所属工业园区要建立本园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园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一手现场材料,协助、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和职责进行相应调整。

2.4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按照委、政府部署要求,依托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所在区域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由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开展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安全事故超出滨海新区的处置能力,需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2.5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主责处置事故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主责处置事故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政府(办事处),公安局滨海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应急救援队伍、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企业参加。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治安维护组:公安局滨海分局牵头,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政府(办事处)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

5)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主责处置事故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滨海分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及做好网上舆情保障等工作。

6)现场专家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及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政府(办事处)牵头,区人社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

2.6 属地应急机构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政府(办事处)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按照区指挥部部署,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疏散、安置善后、维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 专家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参与应急决策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为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2.8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8.1 建设单位负责保障现场安全施工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基础和经济条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2.8.2 施工单位负责组建满足工程需要的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及设备进行抢险救援,及时、准确上报安全事故信息,并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8.3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事故发生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在20分钟内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全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2预警

3.2.1 预警转发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信息,进行安全提醒。

3.2.2 预警应对措施

1)接收到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各类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②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应对措施;

③向各建设工程在建工地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2)接收到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应急组织指挥机制,各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督促落实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③采取停工、撤出施工人员等措施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

3.2.3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对措施。当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流程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发现或接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电话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接到人员伤亡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区应急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主要领导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报送市委、市政府的信息,由区委、区政府报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应与区委、区政府报送的信息口径保持一致。

4.1.2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 分钟内电话、40 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结报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需要书面报送的,要在50分钟内完成。

区委、区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住建委报告安全事故基本情况。

4.1.3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信息来源;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并及时续报事故原因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4.2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总承包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援,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抢险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故所在总承包企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组织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3)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4)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影响时,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5)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

5.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市指挥部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应急监测、群众安置、社会治安、抢险救援、房屋设施抢修、新闻报道与舆情监控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

3)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听取各方面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向市指挥部总指挥进行情况汇报。

3)综合协调组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组进入现场开展救援、排险、群众安置、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4)治安维护组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周边治安巡逻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公安部门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的,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公安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员提供通行便利。

5)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区级专业抢险队伍(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承担抢险任务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对受困人员开展营救。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消防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市政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6)医疗卫生组组织对事故伤员进行抢救,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7)信息舆情组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组织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做好安抚工作,并适时开展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或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由有关街镇、园区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9)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现场指挥部可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派出专家工作组到现场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提出解决方案,供研究决策,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10)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1)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3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听取各方面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进行情况汇报。

3)综合协调组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组进入现场开展救援、排险、群众安置、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4)治安维护组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周边治安巡逻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同时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保障事故伤员能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区级专业抢险队伍(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相关企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6)医疗卫生组组织对事故伤员进行抢救,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7)信息舆情组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组织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做好安抚工作,并适时开展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或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由有关开发区、街镇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9)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现场指挥部可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派出专家工作组到现场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提出解决方案,供研究决策,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10)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1)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2 资源调动

发生由级层面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区级层面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

5.3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负责。

5.4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由区政府组织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相关部门和企业等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

6.2.1 事故调查主体

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6.2.2 事故调查内容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7 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7.1.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推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负责处置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的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当现场救援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相应救援组织架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救援物资及设备,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7.1.2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实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规定数量的设备物资。

7.2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讯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7.3资金保

7.3.1 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和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3.2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队伍、专家库、物资装备等的建设,及时进行应急救援行动。

7.5 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区域施工企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

8.2责任与奖惩

8.2.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2.2住房建设委会同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及各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2.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委承担。

8.3.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水利、给排水、污水处理、公路、水路等专业工程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其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保障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分级响应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预防体系,编制企业应急预案。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应对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区畜牧养殖业生产、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3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区委党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各街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街镇及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5)坚持科学应对、依法治理。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生产等工作,以及本区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

1.6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级标准,将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在21日内,我市和北京市、河北省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口蹄疫疫情,且疫区连片。

4)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地区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21日内,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14日内,我市有5个以上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或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在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且发生疫情的区数量未达到Ⅱ级动物疫情级别的,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3)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区内发生。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内呈暴发流行。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滨海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工作科室主任任联络员。

2.2.2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区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

3)组织搜集、汇总分析本区疫情信息,准确掌握本区疫情动态,提出有效防控的具体措施,上报区指挥部供其决策。

4)负责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的建议,协调处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负责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预案的支撑文件

2.3成员单位

2.3.1区委宣传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正面宣传;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2.3.2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防控需求,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工作。

2.3.3区教育体育局: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

2.3.4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联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2.3.5区财政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2.3.6城市管理委:依法组织对建成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组织落实对广场鸽、动物园动物的防疫措施;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

2.3.7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路、铁路、水路等单位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联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站。

2.3.8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动物扑杀、隔离、移动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研究落实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政策建议;做好与卫健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候鸟迁徙季节的日常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3.9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加强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市场供需监测,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3.10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依法开展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督促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的主体责任。

2.3.11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健康教育宣传和专业技术指导;强化与区农业农村委联防联控、信息沟通。

2.3.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依职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产品行为;根据需要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2.3.13海关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隶属海关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委通报;对于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检出或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委,并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相关工作。

2.3.14各涉农街镇:全面负责本街镇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负责确定无害化处理场地,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辖区企业、养殖户扑杀的补偿协商和群众稳定工作;组织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疫点划定、封锁等相关物资、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以及人员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及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协助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分队(综合应急预备队),并搞好培训和演练,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情防治的相关知识,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区街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指挥部可适时增补调整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2.4.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发生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的,需市指挥部协调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发生Ⅰ级、Ⅱ级疫情的,现场总指挥按照《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

2.4.3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调度应急预备队,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专家组

2.5.1办公室负责聘请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疾病控制经济法律、风险评估以及畜牧兽医技术官员等方面专家,组成区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

2.5.2专家组主要职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生产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对防控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7动物防疫相关单位应急机构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兽医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兽医实验室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农业农村委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指挥。

3运行机制

3.1监测

3.1.1区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运输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各类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根据我市和我区确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组织农业农村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1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我区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和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3.1.2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并实施日常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

3.1.3海关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委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于疫情预警分级部署,将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进行预警分级,天津市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地区(除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

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西省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体普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橙色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床症状;或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疑似病例。

3.2.2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全面按照预警级别配合市指挥部落实滨海新区属地职责,实施完成分级响应措施。

3.3预警响应与解除

配合市级部门的预警响应与解除要求,做好我区预警响应与解除工作。

3.3.1蓝色预警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境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解除蓝色预警。

3.3.2黄色预警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2)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津或过境。

3)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暂停信鸽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黄色预警。

3.3.3橙色预警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2)与我市接壤的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需要可对本区涉及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出栏,造成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3)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野生禽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点进行全面消毒,对周边禽类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和监测,对未免疫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采取上述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可解除橙色预警。

在河北省、北京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橙色预警。

3.3.4红色预警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2)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分别进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如疑似病例排除,解除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3.5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解除预警、撤销相应响应并通报有关属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

3.4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或农业农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报告,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向上级政府或部门进行举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隐患后,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事发地街道、开发区和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等。对Ⅰ级、Ⅱ级动物疫情等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委、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街道、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应急处置

4.1原则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滨海新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市级要求启动本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2.1 Ⅰ、Ⅱ级响应

确认属于重大动物疫情(Ⅰ级、Ⅱ级)范围内,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确认发生Ⅲ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由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区指挥部和有关应急部门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

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区或过境;限制或停止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现场指挥部

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

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当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区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毒种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要立即通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 Ⅳ级响应

确认发生Ⅳ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援助。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同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赴现场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建议市指挥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支援疫区的疫情控制工作。

4.2.4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区的应急响应

1)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仓储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相关防护技术规范执行。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应急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可终止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5善后处理

5.1评估

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委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3恢复生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成立滨海新区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组织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预防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动物防疫应急处置队,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队,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各级财政分别担负处置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6.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委、各涉农街镇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分级储备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农业农村委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7.3应急演练

区农业农村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暴发:指一定区域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具体划定标准。

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标准,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和奖励

8.2.1区人民政府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8.3.2各成员单位、各街镇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种程序。

   8.3.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目的

为明确我区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切实提高区人民政府应对和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原则,一切从水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出发,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实行船、岸联动,动作协调,发挥渔业整体综合力量,积极参与水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的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相关部门应做出响应,积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滨海新区所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天津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滨海新区管辖水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滨海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兼任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

2.1.2区指挥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滨海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直接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组织渔政、海事、海警、海监等执法船舶和渔业船舶及其他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工作。

2)遇到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情况逐级上报,同时向区应急委、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加强值班检查,定期和成员单位联系,互通情报,总结工作。

4)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兼任

2.1.4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收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分析救助态势,及时上报区指挥部;负责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现场指挥部

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事故调查、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上报相关处置情况。

2.3成员单位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海洋局、驻区海事管理机构(大沽口海事局、北疆海事局、大港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南疆海事局、新港海事局、海河海事局)、区海警局海警、属地(各功能区、街镇)管委会、政府及办事处组成。

2.3.1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3.2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人员维稳、参与水上救援和协助善后工作

2.3.3区民政局负责水上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2.3.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应由相关开发区、街镇负担的经费由其同级财政负责。

2.3.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对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陆上环境污染的评估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陆上环境污染的处置工作。

2.3.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运力保障。

2.3.7农业农村委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主要力量,在区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所属和管理的渔政执法船、渔业船舶及其他渔业救助力量,按照部署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医疗救援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

2.3.9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2.3.10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服务。

2.3.11区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海洋观测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水文资料。

2.3.12 驻区海事管理机构(大沽口海事局、北疆海事局、大港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南疆海事局、新港海事局、海河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2.3.13 海警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2.3.14属地(各功能区、街镇)管委会、政府及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同时报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部署积极做好人员维稳和协助善后工作。

2.3.15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相关内容。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区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要利用应急值班平台,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发送给每个船东、船长,实现预警预报信息直报到渔船。

3.1.2预警信息风险等级

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I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级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级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级以上、内河风级6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海上风力7级以上、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1.3信息传报

区农业农村委在获得预警信息后通过现有通信网络分别向各涉渔街镇(管委会)和渔业企业(渔民协会)通报,并最大限度将预警信息通知所有渔业船舶。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积极开展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督促各企业落实海上安全生产责任险。

   3.2.4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大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预警支持系统

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2区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海洋渔业船舶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指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

4.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委决定启动级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并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

2)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并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搜救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船舶参与救助,组织事件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上报市农委启动市级预案。

3)区指挥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应首先启动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来源与收集

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及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洪水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的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需要援助的方式和种类。

(7)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事件核实后如果是误报警,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按误报警处理;事件核实后是真实的,应依据险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现有信息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制定救助方案并做好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2、值班人员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并保持联系,必要时请求援助。

3、通知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命令在遇险渔船附近作业的渔船立即前往营救。

4、区指挥部负责协调、调度行政执法船舶前往出事地点搜救,行政执法船舶电台应尽快与遇险渔船沟通联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搜救情况。

5、根据情况发出航行通(警)告。

4.2.3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局首报信息,首报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由区应急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4.2.4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2.5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通讯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汇编渔业安全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4.4紧急处置

   区指挥部是组织、协调一般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预报信息和水域情况,配合海上搜救中心,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渔业船舶及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区指挥部批准。

4.4.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邻近省、市、县的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5新闻发布

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天津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结束

区指挥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区农业农村委、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的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事发地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应及时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保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调查评估

5.3.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抄由区农业农村委抄送至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5.3.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委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

承担救助任务的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区农业农村委要对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应急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6.3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6.3.1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向渔民广泛宣传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对常识,公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

6.3.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应急值班人员以及有关渔业船舶、行政执法船舶的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

6.3.3区农业农村委2年至少举行1次应急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7.2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预案修订,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奖励与责任

7.3.1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预案解释

7.4.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7.4.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植物保护条《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6万亩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亩以上。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在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林草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及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1.4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特别重大:首次在本区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2万亩以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4万—5万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1.2万亩;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2.5万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4万—0.5万亩,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较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4万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8万—1.0万亩;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2万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0.4万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一般: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3万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6万—0.8万亩;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1.5万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0.3万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5工作原则

分区施策,系统治理,严格监管,实行疫情防控政府行政负责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林长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林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跨区域协同合作,构建联防联控高效运行机制。坚持党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规范,整合资源。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区级指挥机构

设立滨海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

2.1.2区防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处置;研究拟定本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研究部署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范围,请市级指挥部对处置工作开展指导。

2.2办事机构

   2.2.1区防控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防控指挥部下设滨海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防控办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

2.2.2区防控办的主要职责

组织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组织修订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日常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区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协调、指导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检查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3成员单位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区防控办的工作,协调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对城市建成区以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相关单位对疫区现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灾害应急处置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提供气象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疫情所需物品的运输调度,保证所需物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区财政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疫区道路封锁、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染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污染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区邮政管理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委的配合与合作,指导全区邮政快递企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查处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各相关部门综合研判意见,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相关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及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各海关单位:对进出境木材等林业植物产品进行检疫,对截获的林木害虫实施检疫处理,防范植物疫情传入传出;结合进境木材类别和口岸地理特点,在进境木材口岸及周边区域开展林木害虫监测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检疫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4区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滨海新区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区防控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发生滨海新区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区防控办主任担任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上报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现场指挥部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防控组:负责现场防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处置。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事发地现场和相关的机场、码头、车站、道路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疫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置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实施疫区的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监测体系

区防控办及各成员单位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搜集汇总和预测分析机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趋势预测;健全监测队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体系。

3.1.2监测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为监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汇总、分析监测信息,统一上报区防控办。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技术服务单位,负责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检测,分析原因提出治理意见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部门及其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街镇林业工作人员按照市级和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3.1.3鉴定

区防控办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对本辖区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进行鉴定;对于无法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市防控办组织鉴定;市防控办无法确定和鉴定的,送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鉴定。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滨海新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橙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滨海新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黄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滨海新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蓝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滨海新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2.2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测的基础上,区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信息由区防控指挥部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级防控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1)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2)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

3)组织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4)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5)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

6)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区防控办发布预警后,如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

区防控指挥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等级。

对于达到黄色、蓝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事发街镇(开发区)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当确定灾害危险已经解除,应立即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3.3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区农业农村委、各海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检疫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对进出灾害发生区域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各海关单位在进境木材口岸依法施检,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报林业主管部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发现疑似疫情

   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突发或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其隐患后,应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

4.1.2鉴定与评估

区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初步研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0分钟内向区防控指挥部、市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

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确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属于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按照《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4.1.3信息上报

   在鉴定评估工作结束后,区防控办对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控指挥部、市防控办,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报告。

在送检时间内,区防控办要严密监测疑似事件动向,若事态发展更趋严重、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立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生物名称、传播方式、危害的寄主植物、事件发生程度、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4.2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区防控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控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防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区、街镇(开发区)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3应急响应

滨海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分为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发生滨海新区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启动一级响应;发生滨海新区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启动二级响应。区防控指挥部负责一级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区防控办负责二级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防控指挥部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要统筹考虑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受灾人群转移安置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处置措施。

   4.4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滨海新区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建立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防控指挥部或区防控办宣布应急结束,现场专业防控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灾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等工作。区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救灾补助资金。

   5.2调查评估

区防控办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评估报告应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评估报告在应急结束后60天内报区人民政府。

由市防控办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区防控办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各街镇(开发区)应组建本级林业应急除治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的林业应急除治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实行区和街镇(开发区)分级响应、二级联动的应急防控处置工作机制。街镇(开发区)负责应急除治队伍的日常管理,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控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要组建各自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除治队伍,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6.2物资保障

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由区防控机构统一调配。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各自所需防治药剂药械储备工作。发生灾害时,按照灾害等级,由区防控机构统一调配。

   6.3技术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区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经费保障

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对口原则给予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区本级、各开发区及各街镇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相关支出责任由属地负担。

   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害生物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培训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每年应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与能力。

   7.3应急演练

   区防控办定期对各街镇(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本应急预案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提高灾害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8.2.2各涉农街镇(开发区)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控办备案。

   8.2.3区防控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8.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8.3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草局或市规划资源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农业有害生物主要“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及其他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天津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农业有害生物。

1.4 事件分级

依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3个区以上(含3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11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本市3个区以上(含3个区)新发现同一首次入侵的农业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3个区以上(含3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80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或在本市3个区以上(含3个区)发生,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全市发生面积达到0.8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2个区(含2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本市2个区以上(含2个区)新发现同一首次入侵的农业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0.6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1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2)在本市1个区新发现1例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0.1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新区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实施有效防治。涉农街镇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预防治理有害生物。

1.5.2 快速反应,科学防控。建立完善区、街镇两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做到提早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科学防控。

1.5.3 保障有力,协同应对。区有关部门各涉农街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区域间合作,做到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形成良好协调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滨海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研究决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等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及时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新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和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和新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和相关支撑文件完善。向指挥部提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等建议。按指挥部要求和职责规定,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灾情预测预报、信息发布,监测发生发展动态,制定防控计划。

区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灾情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灾情的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处置所需区级补助经费,并监督区级补助资金使用。

区应急局:负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趋势预报和分析,及时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做好与抗灾相关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抗灾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灾街镇灾后疾病防控和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防灾减灾物资及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灾情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维护。

海关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境重大植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口岸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监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的攻关研究。

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视情请市相关部门予以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处置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处置组: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的现场处置方案制定以及现场指挥、监督和处置。负责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事发街镇现场和相关机场、港口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事发地海关、事发街镇)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置的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确认等。开展灾害控制技术的攻关研究。应对重点保护区域灾害防控提出污染防治技术意见。(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事发街镇)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安排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品供应和运输,建设防控基础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运输局、事发街镇)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灾害有关的社会动态,适时开展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组成部门:区公安局、事发街镇)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舆情。(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农业农村委、事发街镇)

2.5 专家组

由植保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分析全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现状和趋势,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处置建议,参与现场处置。

2.6 街镇级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涉农街镇应当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本辖区涉农街镇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工作,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发布。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测报相结合,对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分析。

3.2 预警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级(红色预警):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级(橙色预警):有可能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三级(黄色预警):有可能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级(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 预警发布和解除

可预警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全市发生并涉及我区时区指挥部配合市级部门及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当我区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未达到市级等级时区指挥部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当确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可能发生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街镇两级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组织专家组提出相应对策,组织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加强灾情监测和调度,开展情况调查分析,区人民政府组织事发街镇做好防控准备工作,并视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以上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检查和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适时开展防控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农业农村委、各涉农街镇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加强信息报告管理。

   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要对发生区域、危害作物、病虫种类、发生程度和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科学研判,经初判达到一般级别及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及时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要明确发生情况、发生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况时可越级报告。同时,严格实行值班制度,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区农业农村委、涉农街镇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2 先期处置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要靠前指挥,接报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同时,立即开展行动,组织相关部门、事发街镇人民政府、事发村集体、专业应急队伍、农业生产者等,落实防控药械,落实防控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政府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滨海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指挥市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分别启动一级和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启动三级、四级响应。

   一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启动一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街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向事发街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防控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督促事发街镇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区级专家组对灾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防控建议。加强灾情调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灾情信息。对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及时提出划定并封锁发生街镇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区域封锁。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启动二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有关区领导同志、区有关部门和区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街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向事发街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防控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组织区级专家组对灾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防控建议。加强灾情调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灾情信息。对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组织事发街镇按实际情况划定并封锁发生街镇,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区域封锁。

   三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三级响应。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街镇需要,向事发街镇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协助事发街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街镇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害情况,积极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及时向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发生动态和灾害防控工作情况。

   四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四级响应。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发街镇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扩大响应

   滨海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新区处置能力,根据区委决定,由新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新区应急处置工作。

4.5 指挥协调

   以做好全新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目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并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6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统筹协调并负责信息发布、媒体服务等工作,区委网信办负责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 应急结束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经专家组调查鉴定,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新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报新区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较大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市农业农村委指导下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到达。

6.2 队伍保障

加强新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强化日常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等制度,制定病虫害防控防治处置预案,加强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6.3 物资保障

新区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4 经费保障

新区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经费,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各开发区、街镇分别担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必要时向上级直至中央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6.5 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各涉农街镇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开展防治技术指导,进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药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新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7.2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的应急演练。

7.3 预案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本预案的编修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农作物:人类大面积栽种或大面积收获其果实、种子、叶、变态根、茎以及花,供盈利或口粮用的植物的总称。

农业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  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街镇、直辖新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街镇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和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街镇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迁飞性有害生物是指一些昆虫在其生活史的特定阶段,成群而有规律地从一个发生地长距离转移到另一个发生地,以保证其生活史的延续和物种的繁衍。流行性有害生物是指在较大范围内,短期发生的有一定严重程度、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害。

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分为五个级别,1级轻发生,病虫零星发生,不需要化学防治,作物无明显受害损失;2级偏轻发生,一般不需要化学防治,通过农艺和保护天敌等措施可控制病虫危害,不防治可造成零星损失;3级中等发生,需要开展化学挑治,不防治可造成局部明显损失;4级偏重发生,需要重点普防,不防治可造成严重损失;5级大发生,需要大面积普防,不防治可造成大面积严重减产或绝收。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集体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5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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