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提高我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区防指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5年7月30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和渍涝灾害、风暴潮灾害、农业干旱灾害(以下简称干旱)及其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我区防汛抗旱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用水需求。
1.5 预案体系
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对洪水防御抢险方案、城市内涝群众转移安置方案、风暴潮群众转移安置方案、防汛抢险行动方案、排水除涝应急预案、洪水及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城市内涝预警响应“叫应”机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防海潮应急预案、风暴潮预警响应“叫应”机制、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用方案、“三省一市”渔船跨省市紧急避风灾害性天气应对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置细则、农村除涝预警响应“叫应”机制、防汛救灾通讯保障预案、防汛安全供电保障预案、防汛救灾交管保障方案、防汛救灾交通运输保障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洋灾害预警响应“叫应”机制、粮食应急实施方案、防汛救灾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重点河流保护区群众转移安置方案、机制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区军事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发布防汛抢险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部署防汛救灾工作;启动、调整、终止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下达重要防汛抗旱指示、命令。
2.1.3 各开发区、街(镇)相应成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区防指的决定;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防汛、防潮、抗旱工作;发布防汛抢险救灾动员指令,动员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各种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防汛抗旱指示、命令;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防指下设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区防汛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防汛办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开发区、街(镇)及有关防汛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滨海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编修;负责区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调动和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防指防潮分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防汛办具体负责市防指防潮分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有关规定和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军事部:协调组织驻区部队、武警官兵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口门爆破及协调组织驻区武警官兵会同公安部门维持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发展改革委:防汛抗旱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提出,履行政府决策程序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组织做好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协调国网天津滨海公司,由国网天津滨海公司提供电力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公安工作通讯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负责协调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工作;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及水质监测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系统的排水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组织做好在建房屋、轨道交通、市政工程等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指导监督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整,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防护工作;做好城区道路清扫工作;做好树木的修剪、绑扎、加固等防护措施;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转移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交通行业防汛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
区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做好城区及区管水利设施排水工作,并指导全区排水除涝工作;协调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区管水利设施调度,做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落实防汛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调实施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专家组组建和管理,承担防御洪水、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区级防汛抗旱抢险专储物资的购置、储备与管理工作,做好物资的运维养护、更新补充、超期报废核销、经费申请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和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核查登记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以区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涉农街(镇)做好农田排涝除险及灾后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业系统防汛安全;负责农业灾情统计工作;负责传达发布渔业船舶回港避风预警,组织落实渔业捕捞、水产养殖的防汛、防潮自保自救措施。
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消费品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做好广播电视行业的防汛抗旱宣传发布工作;协调组织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防控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汛办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全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助组织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滨海新区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区国资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直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组织区直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自保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汛自保安全,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
区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防汛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必要时,可提请以区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防汛安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讯保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讯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共用通信网络运行。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管理、水务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滨海供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及时调度解决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4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海洋组。由区气象局牵头,会同区海洋局组建。负责做好实时气象、风暴潮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和潮情趋势预测;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风暴潮预警;做好暴雨、台风、风暴潮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调度和水情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我区区域内各河系水情测报,及时掌握分析流域内各大水系的水情信息,根据上游水情、洪水预报、预警,提前预判洪水对我区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向区防指及相关部门通报水情及洪水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在现有水文观测站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立水文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水文信息加报;负责掌握我区及与我区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设施、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市水务局,协调相关区域河道调度部门,协调做好河系防汛调度工作;负责黄港一库、黄港二库的水库调度运用,指导监督我区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协调市水务局河系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做好警戒水位以下洪水资源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制定我区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方案,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提出防汛调度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开发区、街(镇)及有关单位执行;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抢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军事部、区住建委、区水务局、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组建。负责了解我区及周边地区雨水潮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区一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防潮工程设施、排水工程设施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除险加固措施和抢险方案,汇总险情,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提出防汛抢险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区级防汛抢险队伍实施防汛抢险,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行动;根据各区域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各开发区、街(镇)及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教体局、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卫生健康委组建。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开发区、街(镇)及有关单位组织蓄滞洪区和受洪涝潮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和安置;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物资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商务和投促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冻结与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物资调运工作;负责外援物资的接收、调配和调运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通讯组。由区通管办牵头,会同区军事部、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国防动员办组建。负责保障防汛抗旱通讯网络畅通;开设应急通讯网络站点,保障现场情况实时传输;建立与部队、其他支援单位的通讯联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组建。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公安工作通讯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和投促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组建。负责指导相关开发区、街(镇)及有关单位做好区级防汛抢险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相关开发区、街(镇)及有关单位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财务组。由区财政局负责组建。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和拨付;负责拨付我区的国家级、市级防汛救灾款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信息宣传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按照“总分结合、内外结合”的工作原则,全区防汛防潮工作由区防指牵头抓总、统一调度,并划分4个防汛防潮战区。其中;沿海战区统筹调度全区沿海各部门防潮工作;北部战区统筹调度经开区(现代产业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防汛防潮工作;中部战区统筹调度经开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海港、临港)、滨海高新区、东疆综合保税港区、塘沽街、新村街、新港街道、大沽街、杭州道街、新北街、新河街、北塘街、泰达街、胡家园街、新城镇防汛防潮工作;南部战区统筹调度经开区(中区、南港工业区)、大港街、海滨街、古林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镇防汛防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或轻度、中度干旱,一般由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大、特大洪水或严重、特大干旱时,区防指视情况依托事发地(涉及多地的,选择其中一个开发区、街镇)防汛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2.5.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防指协调处置。
2.5.3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抢险、物资、转移安置、保卫、信息宣传等6个现场工作组,由区防指相关工作组抽调人员配合相关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建。根据各工作组任务分工,分别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现场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现场抢险物资的接收、调拨及料场设置;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管控、道路警戒和交通疏导;现场工作信息汇总及新闻宣传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区防指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区防指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流域、全区防汛抗旱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2.6 专家组
应急管理、气象、水务、海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区防汛办备案专家名单。
区防汛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 预防、预警及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务、海洋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气象、水文和风暴潮信息,随时掌握对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的监测信息和灾害趋势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汛办,同时会同宣传部门向社会公众滚动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2)气象海洋组、调度和水情组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等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意见和防范指导建议并报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并协调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堤防、水库、闸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区域进行定时巡查检查。
(2)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区、开发区/街镇两级水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区水务局及时通报区防汛办和相关开发区、街镇,巡堤查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区、开发区/街镇两级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区水务局要组织协调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将水库运行情况及时通报区防汛办;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水务局、区防汛办,并通报下游相关开发区、街镇,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 险情信息
(1)当因水旱灾害出现险情时,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本级抢险救援队伍、物资,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开发区、街镇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防汛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应急局、区防汛办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基本情况。当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区应急局、区防汛办、工程管理单位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市防办,由市防办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防办报告。
(2)险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3.1.4 水旱灾情信息
(1)当发生水旱灾情后,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防汛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区应急局、区防汛办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水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3.1.5 农业旱情信息
(1)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旱情监测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汛办,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等信息,以及对农业生产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3.2 预防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各级防办要组织推动各有关单位调整充实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开展工作检查,落实队伍和物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
3.3 预警
3.3.1 洪水预警
当本区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区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由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并通报区防汛办。
3.3.2 暴雨预警
当预计本区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时,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特别是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预警,并通报区防汛办。
3.3.3 风暴潮预警
当预计我区沿海地区将发生风暴潮时,由区海洋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风暴潮发展趋势,分析研判风暴潮对我区沿海地区影响,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并通报区防汛办。
3.3.4 干旱预警
当我区长时间未出现降雨,预计我区部分涉农街镇将发生干旱时,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旱情、土壤墒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通报区防汛办。
3.4 预防、预警行动
3.4.1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及防汛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汛前安全检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救生器材和应急通讯设施,明确所辖水库、堤防、水闸、排水泵站等防汛设施的领导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落实抢险队伍在抢险时的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实施方案。
3.4.2 当预报即将发生暴雨、洪水、风暴潮灾害时,气象、水务、海洋等部门应提早预警,区防指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3.4.3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风暴潮,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所在地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区防指。
3.4.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应加强对各种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按程序向社会公众发布。
3.4.5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汛情、工情、灾情。
3.5 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目录详见附件2)
针对近年来北方地区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局地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呈增加趋势的新形势,各相关部门要聚焦防范超强暴雨突发风险,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实操为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领域隧道涵洞、易积水道路、建筑深基坑、地下空间、地下交通设施、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等低洼易积水区域防汛风险隐患,精准布防抢险救援力量,合理布局应急救灾物资,落实防汛排水、安全防护、避险转移等应急措施。遇极端强降雨天气,各相关部门要自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采取“关、停、限、避”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6 预案及应急响应机制准备
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障预案及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并加强防灾避险宣传,开展预案及应急响应演练。
3.7 信息发布
3.7.1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要组织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的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广电设施业主单位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3.7.2 针对可能出现道路管制,学校停课,景区关闭,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水运设施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出判断预测,并报告区防指;已出现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局部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由区防指组织并发布信息。
3.7.3 应急响应期间,宣传部门应组织融媒体中心专题安排宣传报道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必要时应当连续滚动播报;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整点连线直播。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管控,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媒体等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安全出行。
3.7.4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险情、灾情上报区防指。
3.7.5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4 应急响应
为切实做好我区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将可能遭受的洪涝潮灾害划分为Ⅳ、Ⅲ、Ⅱ、Ⅰ四级预警。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与预警等级划分相对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各级应急响应若发生险情灾情分别对应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4.1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4.1.1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Ⅳ级预警)
(1)区气象局预报我区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
(2)预报我区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一般洪水。
(3)4个及以上涉农街镇发生轻度干旱。
(4)我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受台风或其他气象因素影响,预测未来我区沿海将出现达到或超过4.8米的高潮位时(新港理论基面高程,下同)。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汛办副主任批准。
4.1.2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Ⅲ级预警)
(1)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较大洪水。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3)预计蓄滞洪区达到分洪水位或分洪流量。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5)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6)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4个及以上涉农街镇发生中度干旱。
(8)我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9)受台风或其他气象因素影响,预测未来我区沿海将出现达到或超过5.05米的高潮位时。
(10)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汛办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汛办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汛办主任决定。
4.1.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预警)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
(4)蓄滞洪区已组织实施群众转移。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我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8)受台风或其他气象因素影响,预测未来我区沿海将出现达到或超过5.3米的高潮位时
(9)4个及以上涉农街镇发生严重干旱。
(10)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汛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或分管水务工作副区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或分管水务工作副区长)决定。
4.1.4 I级应急响应(红色Ⅰ级预警)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3)预计蓄滞洪区将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
(5)大中型水库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溃坝。
(6)我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7)受台风或其他气象因素影响,预测未来我区沿海将出现达到或超过5.5米的高潮位时。
(8)4个及以上涉农街镇发生特大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或分管水务工作副区长)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分级应急响应
4.2.1 预报预警信息接收报送和处理
当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气象、海洋部门关于暴雨、上游洪水、风暴潮预警信息时,区防汛办立即向区防指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4.2.2 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区防指根据暴雨、洪水、风暴潮预警级别,负责启动和结束Ⅳ级至I级应急响应,并报市防办等部门备案。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副主任批准;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主任批准;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或分管水务工作副区长)批准;I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4.2.3 应急响应的实施
各有关单位接到区防指防汛指令后,根据相应预警级别,按照防汛预案,履行职责,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4.2.4 应急响应升级
当灾害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汛办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区防指组织、调动相关力量实施增援。若区防指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及时报请市防指进行增援。
4.2.5 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组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区防指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发生Ⅳ级预警时,区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区防汛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汛情的特点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区防指副指挥。各工作组组长及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防汛工作的负责同志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防汛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防汛预案和各项保障预案,部署落实防汛各项工作,传达贯彻市、区防汛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汛情组织开展防汛、防潮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区防汛办全员值守,领导带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加强对防汛、防潮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守,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气象、水务、海洋部门加强天气气候、降雨、洪水、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6)开发区、街(镇)加强对危险房屋、简易搭盖等危险地带的巡查,必要时对危险地带人员实施转移。
(7)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置并向区防指报告。
(8)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潮提示,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
(9)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筑工地高空、地下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施工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加强深基坑等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10)渔业、海事、港口等部门负责向渔业船只、海上作业船舶、所辖港口码头、渡口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其做好防汛防潮安全工作。
(11)城管、公路等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加固户外高空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构筑物,加固高架、高速等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
(12)排水部门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检查落实公路(桥隧)、下穿通道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强排准备;城、郊排水系统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13)河道、水库管理部门加强堤防工程巡查和监测,并及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防守情况向区防指报告。
(14)沿海、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挡水口门、涵闸,同时做好排水闸涵调度工作。
(15)公安交管部门对低洼、易积水道路巡查,做好交通疏导。
(16)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达到20厘米,交管、市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关闭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双向值守,并立即向区防指报告。
(17)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确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通讯需要。
(18)各级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旦接到区防指的命令,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9)做好有关部门、专家要求的其他应急措施。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发生Ⅲ级预警时,区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驻区防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汛情的特点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提出专项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区防指总指挥。在Ⅳ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各工作组组长及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防汛领导小组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立即启动防汛预案和各项保障预案,传达贯彻市、区防汛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督促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按照制定的防抢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潮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区防汛办全员加强值守,领导带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加强对防汛、防潮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守,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气象、水务、海洋部门及时做出天气气候、降雨、洪水、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和实测数据发布,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6)开发区、街(镇)对危险房屋、简易搭盖等危险地带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必要时对危险地带人员实施转移。
(7)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安排对重要地质隐患部位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向区防指报告。
(8)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加强防汛知识宣传,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
(9)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高空、地下等户外作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施工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加强深基坑等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10)渔业、海事、港口等部门通知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危险品船舶、沙船、无动力船舶进入锚地避风,必要时船上人员撤离上岸,并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11)城管、公路等部门全面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加固户外高空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构筑物,加固高架、高速等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拆除不安全装置。
(12)排水部门加强值守,提前腾空降低河渠管网水位,落实公路(桥隧)、下穿通道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落实低洼、易受淹地区的强排措施,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做好紧急排水准备;城、郊排水系统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13)河道、水库管理部门强化重点堤段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险情,采取必要的工程抢险措施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14)沿海、沿河单位立即关闭各类挡潮、挡水口门、闸涵,并视潮位、河道水位情况做好排水闸涵调度工作。
(15)公安交管部门对低洼、易积水道路全面巡查,并视积水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16)电力、通信等部门落实抢修力量的配备,确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通讯需要。
(17)各级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接到区防指的命令,立即执行抢险任务;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18)做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的相关应急措施,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的其他应急措施。
4.3.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发生Ⅱ级预警时,区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主管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驻区防指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领导成员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汛情的特点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Ⅲ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防汛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指挥岗位,立即启动防汛预案和各项保障预案,传达贯彻市、区防汛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按照制定的防抢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防潮工作的指导,派出督查组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24小时值守,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气象、水务、海洋部门及时滚动发布天气气候、降雨、洪水、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和实测数据,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6)公安、住建等部门必要时配合当地开发区、街(镇)对危险房屋、简易搭盖等危险地带人员实施安全转移。
(7)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显示屏及时播发和随时滚动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潮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8)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筑工地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对有危险的施工设施和临建进行加固或拆除,对深基坑采取加固措施并增加应急排水设备;工地临房人员、深基坑周边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安全地带。
(9)渔业、海事、港口等部门组织避风渔船、沙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风暴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上岸,并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进港避风船只数量、转移上岸人数。
(10)城管、公路等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拆除高空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构筑物。
(11)排水部门坚守岗位,最大限度腾空降低河渠管网水位,公路(桥隧)、下穿通道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落实低洼、易受淹地区的强排措施,排水泵站暴雨模式运行,全力开车排水;城、郊排水系统人员做好管网疏排工作,确保排水畅通无卡口。
(12)河道、水库管理部门实施24小时不间断堤防巡查,必要时加高、加固堤防,降低水库水位。
(13)沿海、沿河单位关闭并加高加固各类挡潮、挡水口门、闸涵,同时做好沿海、沿河排水闸涵调度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14)公安交管部门对低洼、易积水道路全面巡查,对积水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散工作。
(15)教育部门适时组织学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做好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16)电力、通信等部门随时准备实施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通讯需要;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电信运营商做好防汛预警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17)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做好医疗队派出准备。
(18)各级各类抢险队伍进入抢险救灾备战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按照区防指的命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19)做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的相关应急措施,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的其他应急措施。
4.3.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发生Ⅰ级预警时,区防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指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领导成员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议,做出防汛、防潮应急部署,加强对防汛、防潮抢险工作指导,必要时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区军民全力抗灾抢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部上岗到位。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防汛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指挥岗位,立即启动防汛预案和各项保障预案,传达贯彻市、区防汛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组织指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潮抢险工作,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确保各项防范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区防汛办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发展变化,派出督查组指导各级防汛、防潮工作,督导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24小时值守,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气象、水务、海洋部门及时滚动发布天气气候、降雨、洪水、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和实测数据,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测预报信息。
(6)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播报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等,提示市民根据防汛、防海潮预警做好自我防范措施。
(7)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筑工地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工地临房人员、深基坑周边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安全地带。
(8)渔业、海事、港口等部门组织所有避风渔船、沙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风暴能力的船舶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并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转移上岸人数。
(9)城管、公路等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拆除高空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构筑物。
(10)公安、住建等部门配合当地开发区、街(镇)对危险房屋、简易搭盖等危险地带群众实施安全转移,并督促相关开发区、街(镇)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11)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幼托园及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的决定,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12)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决定停产、停工、停业。
(13)排水部门坚守岗位,排水泵站全力开车排水,尽最大努力排除积水,并密切关注排水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排水安全;城、郊排水系统人员不间断做好管网疏排工作。
(14)河道、水库管理部门对重点隐患部位实施专人盯防,联合抢险人员对重点防御地区实施加高堤埝、修筑子堤等抢护措施,并适时构筑第二道防线。
(15)沿海、沿河单位关闭并加高加固各类挡潮、挡水口门、闸涵,做好沿海、沿河排水闸涵调度工作,对病险工程实施不间断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16)公安交管部门对积水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17)电力、通信等部门随时准备实施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通讯需要;各电信运营商做好防汛预警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18)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组和防疫组实施医疗救护,并防止疫情传播。
(19)各级各类抢险队伍全面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尽最大努力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抢险救灾提供全力后勤及物资保障。
(20)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的相关应急措施,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的其他应急措施。
4.4 指挥和调度
4.4.1 出现洪涝、风暴潮等灾害,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
4.4.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3 发生重大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后,区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4.4 需要区防指组织处置的,由区防汛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5 对涉河、沿海作业施工人员及涉水旅游人员、工地临房居住人员、危房简屋内人员、进港避风船民等需转移安置人员,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需求(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方案按照所在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执行)。
4.5 抢险与救灾
4.5.1 出现洪涝、风暴潮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抢险处置,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5.2 事发地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供区防指指挥决策。
4.5.3 事发地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5.4 处置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抢险组按照“滨海新区军地联合防汛工作方案”“滨海新区军事部参加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组织驻新区部队和民兵参加防汛抢险行动的应急处置。
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1 各开发区、街(镇)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6.3 出现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6.4 事发地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开发区、街(镇)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6.5 出现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后,事发地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7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汛办报送工作信息。
气象海洋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短临强降雨预报等信息,根据区防汛办要求做好潮位情况报送工作。Ⅳ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Ⅲ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Ⅱ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Ⅰ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汛办要求,随时加报。
调度和水情组负责报送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及预报等信息。Ⅳ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Ⅲ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Ⅱ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Ⅰ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汛办要求,随时加报。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等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陋房屋及人员转移、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工等情况;其他区防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汛办报送2次。
相关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至少向区防汛办报送2次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按照区防汛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4.8 新闻与舆情应对
4.8.1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区防指信息宣传组要协调组织融媒体等传媒机构,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积极引导自媒体,全面跟进报道、播发水旱灾害发展、抢险救灾进展等相关情况,以及交通管制、转移避险、关停限避等便民信息,积极引导市民防灾避险;会同保卫组等部门密切监测、积极引导涉汛涉旱舆情动向,及早干预、妥善化解舆情风险。
4.8.2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区防汛办、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4.8.3 发生较大灾害后,由区防指信息宣传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由区防汛办主任、有关开发区、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向新闻媒体通报防汛形势、抢险救援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发生重大及以上灾害后,由区防指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按规定发布权威信息或以区防指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区防指副指挥、有关开发区、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出现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后,事发地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9.2 必要时可通过开发区、街(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4.10 应急结束
4.10.1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区防汛办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报区防指指挥、副指挥、区防汛办主任或区防汛办副主任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解除信号,并且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水库水位回落至正常蓄水位以下,水库运行安全平稳。
(4)我区所辖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6)我区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7)其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况。
4.10.2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4.10.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救灾
5.1.1 发生灾情时,各受灾开发区、街(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5.1.2 区应急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拨区级救灾款物,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1.4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5.1.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
5.2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区、开发区(街镇)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开发区、街(镇)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
5.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开发区、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5 征用补偿
5.5.1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汛期、旱期结束后作为防汛抗旱专储物资,由区防指物资组确定的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回收管理。
5.5.2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按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6 调查评估
5.6.1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一般洪水、轻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洪水、中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洪水、严重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6.2 区应急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发生的水旱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对水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区军事部负责驻区部队、武警官兵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并做好部队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6.1.2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消防应急救援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行动,并做好市消防总队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6.1.3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水务局分别组织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防洪抢险救援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行动。
6.1.4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驻新区建筑施工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组建工程抢险队参加防汛抢险行动。
6.1.5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直属国有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组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6 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行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1.7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国家、市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本区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区、开发区(街镇)两级储备,区水务局负责区级防汛抗旱抢险专储物资设备的运维养护、更新补充等储备管理工作;开发区(街镇)级储备由各开发区、街(镇)负责,按照各辖区河道特点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
6.2.2 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区级防汛抗旱抢险专储物资的,应由有关开发区、街(镇)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一般情况下,调用区级防汛抗旱抢险专储物资,由各申请调用单位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
6.2.3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需要时,区防指物资组会同财务组,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紧急采购或租赁、紧急生产等措施筹措、调运物资,必要时,由区防汛办向市防办提请支援或向社会公开征集。
6.2.4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和投促局等部门组织做好粮食及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6.2.5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国家、市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6.3 资金保障
6.3.1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2 区财政局应当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援急需。当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并发生险情灾情时,或当发生险情灾情超出相关开发区、街(镇)处置能力,有关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请增援时,由区防指抢险组会同区防指财务组审核确认抢险救援项目,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抢险救援项目启动后,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参加抢险救援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物资调拨记录、设备租赁合同、队伍实际工作完成量等相关凭证。项目完成后,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凭证审核确定项目工时工程量,并报区防指财务组审核。区防汛办要会同区防指物资组、抢险组、转移安置组、财务组,组织专家确定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等单价上限,并及时告知各开发区、街(镇)、各部门。原则上实施抢险救灾项目需紧急购买物资、租赁设备、雇用人员的单价不应超过确定的指导价格上限,抢险救灾项目低于单价上限的按照实际价格确认,高于单价上限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并做好受灾地区防疫消毒指导工作。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区防指通讯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铁路、道路、航运、民航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6.7.2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滨海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各开发区、街(镇)及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0 技术保障
区防汛办通过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会同区气象局、区海洋局、区水务局、区军事部、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定期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11 宣传保障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街(镇)通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宣教培训
区防汛办督促各开发区、街(镇)及各相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区水务局应及时完成区级抗洪抢险救援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保。
区防指应建立区级防汛抗旱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情况特殊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7.2 责任和奖惩
7.2.1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2.2 区防汛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抗旱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2.3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防汛办承担。
7.3.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防汛办。各开发区、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抄送区防汛办。
7.3.3 区防汛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4 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街(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或中度以上级别干旱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2.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汛抗旱保障预案及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牵头编制单位
附件1:
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及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1%及以上。
附件2:
序号 | 预案方案机制名称 | 牵头编制单位 | |
1 |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各开发区、街(镇) | |
2 | 城市内涝群众转移安置方案 | ||
3 | 滨海新区洪水及抗旱水量调度方案 | 区水务局 | |
4 | 滨海新区排水除涝应急预案 | ||
5 | 洪水预警“叫应”机制 | ||
6 | 易积水点位“一处一预案” | ||
7 | 滨海新区蓄滞洪区运用预案 | ||
8 | 滨海新区蓄滞洪区“三级”“四类”责任体系 | ||
9 | 防海潮应急预案 | 经开区、保税区、东疆港、中新生态城、新港街、北塘街、大沽街、寨上街、古林街、天津港集团、渤海石油公司 | |
10 | 风暴潮预警响应“叫应”机制 | ||
11 | 风暴潮群众转移安置方案 | ||
12 | 防潮责任区“一处一预案” | ||
13 | 滨海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区防汛办 | |
14 | 滨海新区应对洪水防御抢险方案 | ||
15 | 滨海新区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用方案 | ||
16 | 滨海新区防汛抢险行动方案 | 区军事部 | |
17 | 滨海新区“三省一市”渔船跨省市紧急避风灾害性天气应对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置细则 | 区农业农村委 | |
18 | 滨海新区农村除涝预警响应“叫应”机制 | ||
19 | 行政区“锣长”责任体系 | 各涉农街镇 | |
20 | 滨海新区防汛救灾通讯保障预案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21 | 滨海新区防汛安全供电保障预案 | ||
22 | 滨海新区防汛救灾交管保障方案 |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 | |
23 | 滨海新区防汛救灾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
24 |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
25 | 海洋灾害预警响应“叫应”机制 | 区海洋局 | |
26 | 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 | 区发展改革委 | |
27 | 滨海新区防汛救灾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区商务和投促局 | |
28 | 潮白新河左堤保护区群众转移安置方案 | 北塘街、茶淀街 | |
29 | 独流减河右堤保护区群众转移安置方案 | 海滨街、中塘镇、太平镇、小王庄镇 | |
30 | 27项滨海新区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 | 应对极端强降雨低洼易积水地区应急机制 | 区防汛办 |
应对极端强降雨地道(隧道)和下沉路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应急机制 | 区住房建设委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镇危陋房屋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农村危房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地铁建设工地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公用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学校应急机制 | 区教体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旅游景区应急机制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中心城区排水泵站应急机制 | 区水务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水保障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地下商业设施应急机制 | 区商务和投促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保障市场供应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铁路建设工地应急机制 | 区交通运输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市域国铁运营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市公交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长途客运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公路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通信保障应急机制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电保障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气保障应急机制 | 区城市管理委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市公园应急机制 | |||
应对极端强降雨交通疏导管控应急机制 | 市公安局滨海分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救援应急机制 | 滨海消防支队 | ||
应对极端强降雨气象保障应急机制 | 区气象局 | ||
应对极端强降雨天气预警信息和防护提示信息发布机制 | 区委宣传部 |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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