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走私行为的通告 |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走私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走私危险化学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租赁人的法律责任。
三、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走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上交非法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走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走私危险化学品的线索。区安委会办公室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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